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:(一)盗用网络资源,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蓄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登陆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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